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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证明》有效期4年。备案企业应当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广州局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二、备案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备案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前向广州局报告,并重新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四、备案企业超过6个月未生产出口产品的,应在生产出口产品前告知广州局,由广州局实施定期监管,符合要求后方可生产出口产品。
五、备案企业每年1月底前须向广州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六、备案企业应当建立具有食品防护功能的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备案企业应主动配合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证明》会被注销,并予以公布。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备案要求的;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2年内未出口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九、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被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备案证明》,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存在隐患,不能确保其产品安全卫生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的产品因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的;
(三)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四)不能持续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
(五)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或者重新备案事项的。
十、备案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备案证明》会被撤销,并予以公布。
(一)出口食品发生重大安全卫生事故的;
(二)不能持续符合我国食品有关法定要求和进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四)向检验检疫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出租、出借、转让、倒卖、涂改《备案证明》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七)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采用不适合人类食用的方法生产、加工食品等行为的。
因前款第(三)项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因其他行为被撤销《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十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备案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广州局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备注:
1、备案企业----是指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获得《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2、广州局-----是指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